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格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或②+③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建筑类:须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 1)建筑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③市政类:须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 1)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2)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注:投标人若不具备完成除设计外的其他服务(勘察)的能力,中标后必须在招标人的监督管理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来完成该部分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招标费用中。 2.3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经核准延续的资质证书或提供了延续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截图、申请回执等)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委派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3.2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4.禁止投标条款: 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 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序号 单位名称 拒绝原因 ******农村局 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 ******人民政府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有限公司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为本招标项目的可研编制单位 5.其他要求 省外企业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